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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四周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四周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阜阳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56-1号原告:安徽四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南侧、州十三路东侧、州十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学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500号。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阳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新县委后面四叉路口往北30米路东。负责人:席俊杰,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周文,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四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阜阳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四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文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阳南路88号虹桥苑3幢303室、304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四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担保人周文提供担保的房屋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阳南路88号虹桥苑3幢303室、304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审判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