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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翁玉富与宋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玉富,宋海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467号原告翁玉富,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学霖,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海燕,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翁玉富诉被告宋海燕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翁玉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海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玉富撤回对被告宋海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退还原告翁玉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