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范凤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范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028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范凤岐(江阴市长泾叶凤绿色蔬菜种植场经营者)。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范凤岐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江阴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范凤岐个人经营的江阴市长泾叶凤绿色蔬菜种植场(个体工商户)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4月开始占用长泾镇刘桥村集体土地0.6亩建设厂房,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规划限制建设区。范凤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范凤岐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6亩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8000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范凤岐,范凤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8000元罚款,其余义务未按期履行。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范凤岐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范凤岐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6亩集体土地;2、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江阴国土局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