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7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建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