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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6316-6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何燕、韩敏君等与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燕,韩敏君,沈佩雄,冷冬丽,冷雪晶,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316-6320号申请执行人何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敏君,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沈佩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冷冬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冷雪晶,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麟,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80-682、698-699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39-541、55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于2015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确认各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于2014年7月29日解除;二、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铺位恢复原状并返还各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案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2014年6月30日拖欠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12111.26元;四、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案申请执行人支付计至2014年8月31日租金及使用费共计72737元;五、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案申请执行人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共计125000元;六、驳回各案申请执行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6681元(已由两申请执行人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各案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32610.7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