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包红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283号罪犯包红亮,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15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包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包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第一、三季度获得二次记功奖励,2014年第四季度共获得一次表扬。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及无能力缴纳罚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包红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红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石卫国审判员张立审判员樊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