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庚,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丹莉,女,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沁涓,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燕,女,出生于1982年1月5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