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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楚永英要求宣告陈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永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特字第03号申请人楚永英,女,汉族。申请人楚永英要求宣告陈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楚永英诉称,被申请人陈丽系申请人女儿,1997年与固城乡河湾村民张超结婚,2007年5月生一子取名陈某某,2008年12月陈丽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走失,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2012年12月17日,张超意外触电身亡,现在要求法院宣告陈丽为失踪人。经查,陈丽系申请人楚永英儿女儿。陈丽1997年与固城乡河湾村民张超结婚,2007年5月生一子取名陈某某,2008年12月陈丽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走失,下落不明。2012年12月17日,张超意外触电身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丽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丽仍然下落不明。以上查明事实有淮滨县公安局固城乡派出所、淮滨县固城乡岗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张超死亡证明、证人王新亮、陈本周、陈西眀、程灯友的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加以印证。本院认为,陈丽于2008年12月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已失去联系六年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