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建与王海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王海峰,刘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仕芬,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玉与王海峰、刘仕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海峰、刘仕芬拒不履行(2011)苍溪民初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程蓉银行存款四千五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