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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路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路某,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