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路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路某,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