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东北与谢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北,谢红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陈东北,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谢红东,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北与被告谢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北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撤诉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东北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