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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甲、肖某乙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51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甲,经商,家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乙,经商,家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毅,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5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分别讯问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审阅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9月14日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沈某、黄某乙带领协警黄某甲、林某、曾某到南安市水头镇港派国际足浴店前面的路口执行公务,欲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带上警车时,遭到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挣扎、反抗和推打,被告人肖某甲又用脚踢警察及协警,并用嘴巴咬伤民警黄某乙的手臂和手指。期间,接到水头派出所指令赶赴现场协助处理的联防队员丁某等人也遭到两被告人的踢打。民警随后将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后送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去泉州东南医院醒酒。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乙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00.66mg/100ml;被告人肖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3.65mg/100ml。2014年9月2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黄某乙、黄某甲、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甲、丁某、林某、许某、曾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李某、蔡某、田某的证言,自诉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酒精检测意见书,疾病证明书及伤情照片,派警记录,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反光背心及衣物损坏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肖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肖某甲诉称:本案系因警察执法不公、暴力执法所引发,原判对该情节未予考虑,导致对其量刑过重。故请求对其改判较轻刑罚。上诉人肖某乙诉称:其并未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2时许,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自南安市水头镇明超酒店喝酒出来,走到该酒店对面港派国际足浴店前欲打车回家时与载客司机石某产生争执并打架。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沈某、黄某乙带领协勤人员黄某甲、林某、曾某出警。民警沈某、黄某乙随即着制式警服带领身穿协勤制服的协勤人员黄某甲、林某、曾某驾驶警车赶赴现场执法,欲将涉嫌殴打他人的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带上警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但二上诉人拒不配合,极力挣扎反抗,并用手推和用脚踢现场执法的民警、协勤人员以及随后赶赴现场协助处理的联防队员丁某等人,导致民警和协勤人员被踢伤、抓伤和协勤制服被撕破。期间,上诉人肖某甲还用嘴巴咬伤民警黄某乙的左手上臂和右手中指。后二上诉人终被控制并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和送去醒酒。经鉴定,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分别为163.65mg/100ml和100.66mg/100ml;黄某乙、黄某甲、丁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原审期间,黄某乙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肖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的协勤。因为肖某甲、肖某乙喝酒闹事,群众报警,水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要将他们带上警车回所调查,肖某甲、肖某乙不配合并与民警发生推扯,在民警欲对肖某甲采取强制拘传时,肖某乙从警车下来阻止,肖某甲用双脚踢执法人员,其看到民警黄某乙的手指在流血,黄某乙说是肖某甲所咬,咬痕很明显,当时血流了很多,黄某乙身上多处也有被抓伤;有一个巡逻队员身上多处被抓伤,具体名字其不记得;协勤曾某的衣服被扯破了,他和林某及几个队员也都被踢到,身上也都有一点小抓伤。经其辨认,确认上诉人肖某甲和肖某乙。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的联防队员。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其与联防队员许某、吴梦昆在水头镇巡逻的时候听见对讲机通报情况说,在水头明超酒店红绿灯处的港派国际有人打架,要他们前去协助。他们三个人收到消息后,就从建材街过去,等他们赶过去的时候看见港派国际门口停着一辆他们所的大警车,在大警车的中间拉门前有两个看起来像喝醉的男子在用脚踢、用手抓民警黄某乙、沈某跟三四个联防队员。他们三个人就马上上前协助,在协助的过程中其自己的手跟脚都有受伤。其一上前就看见民警黄某乙的手上不停的流血,沈某脖子上有些破皮,接着就闻到那两名打民警跟联防队员的男子身上散发着一股酒味,其就立刻知道这两名男子是喝醉了。该两名男子在被控制的过程中还不断的反抗,一直用脚踢跟用手抓民警和联防队员。其同事许某的警察反光背心还被扯破了。该两名男子反抗得很强烈,其在帮忙控制的时候,一名男子用脚踢其,另外一名也用手抓其。其双手和双臂都有擦伤。民警和联防队员都身穿制式警服,带着警帽,还有一、两个人穿着警察反光背心。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的协警。肖某甲因为殴打他人,水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要将他带上警车回所进行调查,肖某甲反抗不配合,肖某乙帮忙阻挡不让带走肖某甲,双方进行拉扯,拉扯过程中,其反光背心被拉坏了。后肖某乙被带上警车,在民警要用手铐铐肖某甲时,肖某乙跳下警车阻止肖某甲被铐,后肖某甲突然用嘴咬伤民警黄某乙的手指,并用手推扯执法人员。其后肖某甲、肖某乙被强行带回水头派出所处理。在路上,肖某乙还一直用脚踢警车后面的车门,将警车车门踢变形了,并一直辱骂他们。出警时,他们都身着警服,戴着警帽,并穿着印有水头派出所字样的反光背心,亮着警车警灯,还鸣了警笛。经其辨认,确认上诉人肖某甲和肖某乙。4.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其和丁某、吴梦昆三人在巡逻,接到指令到水头镇港派国际门口协助调查一起打架案件。后其看见港派门口一辆警车停着,当时警车的灯开着,警车拉门前面有两名男子,他们所的民警黄某乙、沈某及三个协勤站在这两名男子的前面,民警叫这两名男子上警车,但这两名男子不配合,不上车,其中一名A男子坐在警车拉门边,黄某乙要将这名男子推进警车里,A男子就将黄某乙的手指咬伤了,其就过去帮忙控制A男子。这时A男子和B男子靠在一起,其就准备将这两名男子推上车,其中一名男子用脚踢其,另外一名用手用力地扯其,并将其身上的反光背心扯断了。5.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水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黄某乙、沈某就带其和林某、黄某甲开着一辆大警车赶到现场,他们看到A男子和肖某乙在打另一名男子,他们就要将打人的这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但这两人不配合,拒不上警车,还用手推扯出警人员,在控制这两人的过程中,民警的手被A男子咬伤了,其帮忙将A男子推上警车的过程中,反光背心被A男子扯断了。A男子上车后,就用脚一直踢他们。他们当时都身穿警服,带着警帽,有的穿着反光背心。经其辨认,确认上诉人肖某乙。6.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其将车停在港派大门口时,看见A男子将一名乞丐,用脚踹飞,然后在原来乞丐坐的地方坐了一会儿。后A男子坐进其车里,问去晋江多少钱,并拿其手机摔,并叫其下车。其下车时,另外一名B男子用双手将其抱住,A男子就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咬其手,旁边的人有帮忙劝开,他们两人又过来打其,接着警察来了,要将这两名男子带回调查时,这两名男子不配合调查,一直不上警车,跟警察拉拉扯扯,并将他们旁边的警察推开。其看见一名警察的手指在流血。当时出警人员都有穿警服并穿着反光背心,警灯和警笛都开着。7.证人李某、蔡某的证言,均证实其二人是港派国际养生会所的保安,当晚其二人负责值班。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A男子拦下过路的摩托车,B男子不让他坐,后A男子拔掉摩托车钥匙,扔在马路中间,踢了摩托车工一脚,伸出右手朝摩托车工的脸上挥了两拳,又朝边上坐着的一个乞丐踢了一脚。后A男子又坐上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司机C下车后喊不拉A男子,A男子就殴打C男子,其二人去劝架,B男子也一起来殴打C男子,C男子拿出一带有软套的铁棍,就被B男子抱住,A男子继续殴打,铁棍被B男子抢走了。之后其被A男子踢了一脚,A男子拿砖头追李某,并砸向李某,没砸到。B男子持铁棍朝C男子的头部及背部分别敲了两下。A、B男子还是继续殴打C男子,一个白衣男子出来劝架,也被殴打,警察到时,A男子在殴打白衣男子。到场的警察和协警都有穿警服,警察准备将A、B男子带回调查,A、B男子不上车,快上车的时候,A、B男子随意用脚踢执勤的民警及协警,A男子咬了民警,A、B男子一直反抗,一直乱踢,朝警察骂脏话,民警好几个受伤,制服也被扯坏。水头派出所的民警和协警是开着警车到现场的,他们身穿警服,外套反光背心,反光背心写着水头派出所的字样,戴警帽和腰带,一看就知道是水头派出所的警察。8.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4日2时10分许,其开车经过港派路口时,发现其开私家车拉客的老乡石某被两名男子殴打,其上前劝架,那两名男子就不让其走,纠缠着其,后水头派出所民警及协勤人员开着警车出警到现场,其中一名男子就用拳头打其,还将其衣服扯破。警察看到后,就要将那两名男子带回调查时,但那两名男子不配合,一直不肯上警车,其中一名男子将一名民警手指咬伤,并咬了上前制止的其他警察。那两名男子一直反抗,并用脏话骂警察,用脚乱踢民警及协勤人员,致好几个人受伤,制服也被扯破好几件。水头派出所的警察是开着警车到现场的,他们带着警帽,身穿警服,外套反光背心,写着水头派出所的字样,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水头派出所的警察。9.自诉材料,证实被害人沈某、黄某乙自述其与派出所同事到案发现场执行公务遭到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暴力抗法的过程,内容与被害人黄某甲、林某、曾某的陈述基本一致。10.(南)公(刑)鉴(医活)字(2014)648、643、645、644、6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综合证实石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甲右侧前臂划伤,左小指甲床出血,左内踝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乙左上臂见类圆形咬痕且皮肤破损,右中指末节见环形咬痕,指甲脱落,甲床外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丁某左前臂、右手背、右小腿、左小腿均见挫伤区,累计面积达3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沈某颈部见划伤、前胸部划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11.福建华闽司鉴(2014)毒检字第3234、3235号酒精检测意见书,分别证实上诉人肖某乙、肖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2.疾病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沈某、丁某、黄某甲、石某、黄某乙的受伤情况。13.派警记录,证实案发当晚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的派警情况。14.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证实上诉人肖某甲殴打摩托车工、踹流浪人员、殴打证人石某、田某;派出所民警及协勤人员要将肖某甲、肖某乙带上警车时,二人反抗,肖某甲用脚踢警察,肖某乙用手推警察。15.反光背心及衣物损坏照片,证实协勤人员林某、许某、曾某的衣物损坏情况。16.谅解书,证实民警黄某乙对上诉人肖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1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肖某乙和肖某甲的身份情况。1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4日2时05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民警黄某乙、沈某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制止打架行为,但遭到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的阻挠。民警随后要将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但在带离的过程中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殴打民警及协勤人员、阻碍民警执法,造成一名派出所民警及多名协警受伤。随后水头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水头刑侦中队处理。19.上诉人肖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4年9月13日晚上,其在水头镇区跟其哥哥肖某乙一起吃饭,后又到明超酒店喝酒,具体喝到几点其不清楚,后其就从酒店出来到对面的“港派国际”门口准备打车回去晋江,但其哥哥肖某乙就跟下来了,跟其说喝了这么多的酒不要回去了,但其执意要走,当时其就上了旁边的一辆载客的小车,其哥哥就跟那名司机说不要载他回去,当时其没说什么就下车了。之后其好像还有坐上一辆在旁边载客的摩托车,想让他送其回去晋江,但跟这辆摩的司机当时有发生什么事情其暂时一点印象都没有。后其又上了旁边一辆载客的小车,但当时那名司机有说了一些话,具体说什么其想不起来了,后来其也不知道为什么就跟这个司机吵起来了,其跟在旁边的两三个载客的小车司机打起来了。因为当时其喝很多的酒,意识有点模糊,是怎样跟他们打起来的想不起来了。其好像有从哪里拿了一块好像是砖头的东西在打对方,当时其哥哥在旁边也有过来要把其拉开劝架,叫他们不要打架了,那时旁边的很多群众也都围过来看。大概过了五分钟警察就过来了,当时警察是开着警车,穿着警服并有穿戴反光背心,到现场的时候警察就有表明身份,但当时警察是怎么说的,其忘记了。之后其在警车旁边跟警察反抗了有一段时间,其就是一直不想被抓到派出所。后来那些警察就把其带上警车戴上手铐,其就在警车里不停的反抗,跟警察拉扯,后来好像有一名警察用手扶其的头,要把其往车里推进去,其就用嘴巴咬了那名警察的手指头。到了派出所的时候,其看到那名警察的手指头用纱布包裹起来。之后其就被派出所的警察送去醒酒了。经其辨认,确认案发现场。20.上诉人肖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4年9月13日晚上,其和弟弟肖某甲等人在水头镇区喝酒,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肖某甲说要回家,他们一起走到明超酒店对面港派国际的门口准备打车走。一开始,肖某甲就上了停在港派国际门口的一辆小轿车,其就跟司机说其弟弟喝了很多酒,叫司机不要载他,说完肖某甲就下车了,这辆车就离开了。这段时间好像有一辆摩托车来过,其一直叫肖某甲不要回去,说他喝多了,他就生气了,从他包里面拿着一叠钱甩到地上,其就把他包拿过来,把地上的钱捡起来。后来,肖某甲又坐到旁边一辆车的副驾驶座上,当时其站在车子外面,肖某甲坐在车里面不知道跟司机在说什么,一会儿肖某甲就下车了,司机也跟着下车了,其就看到他们两个人好像在争论什么,好像要打架,其就赶紧过去卡在他们两人中间,把他们两人拉开,但是肖某甲喝了很多酒,其一直劝都没用,肖某甲一直用拳头过去打那个司机,其就过去拉开他们。在肖某甲打司机的过程中,其抱住司机,拉着司机的双手,不让他们打架。肖某甲一直冲上来,其也有用手推开他,当时场面太混乱了。后来司机跑了,肖某甲就拉着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劝架的男子,跟那个人不知道在理论什么,后面还开始动手打他。其看到后就赶紧过去劝架,一边把肖某甲推开,一边抱住那个男子,不让他们打架。这时一辆警车闪着警灯开了过来,从车上下来好几个警察,都穿着警服,穿着反光背心,当时肖某甲还在打那个劝架的男子,警察就过去把他们两个拉开了,并叫他们上车。其不记得其当时说了什么,但记得其当时很不配合警察的工作,不愿意上车,后面其被警察推上车的时候,肖某甲还没上车,其在车里面看不到,只能听到肖某甲跟警察在吵,具体吵什么其不太记得了。过了一会,其看到肖某甲在警车门口,警察推他进来,他一直挣扎,其就跳下车去了,不让警察强行推其弟弟。随后民警就过来用手铐把其铐起来,继续把其推回车上,其一直挣扎着要下车,当时其说了什么现在也不记得了。后面又来了一辆警车,其就被单独带上车了。之后他们就被带回水头派出所并被带去醒酒。经其辨认,确认案发现场。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肖某甲提出本案系因警察执法不公、暴力执法所引发,原判对该情节未予考虑以及上诉人肖某乙提出其并未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上诉意见。经查,因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打架,民警沈某、黄某乙带领多名协勤人员和联防队员赶赴现场依法执行公务,欲将二上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但遭到二上诉人暴力阻碍的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甲、丁某、林某、许某、曾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李某、蔡某、田某的证言,沈某、黄某乙的自诉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证明书及伤情照片,派警记录,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反光背心及衣物损坏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以及上诉人肖某乙在侦查阶段、上诉人肖某甲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该部分的上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以暴力方法共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上诉人肖某乙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改判其无罪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作用无明显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上诉人肖某乙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肖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肖某乙为从犯并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肖某乙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在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并结合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二人作出了适当的量刑。故上诉人肖某甲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较轻刑罚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苏中福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