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9日生,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0。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