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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9日生,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0。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