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谢德梅与任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梅,任杨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谢德梅。被告任杨发。原告谢德梅与被告任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8日,被告任杨发向原告借现金18000元。2014年4月25日,原告之女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该笔款由被告于同年7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基本属实。现同意于今年8月份归还本金1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谢德梅之女乔秀丽与被告任杨发结婚。婚后被告任杨发先后借原告谢德梅现金18000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任杨发向原告谢德梅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借到谢德梅现金18000元。欠款人:任杨发”。次日,被告任杨发与原告之女协议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4年7月份清偿。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谢德梅与被告任杨发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还款之义务。故对原告谢德梅要求被告任杨发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查明双方未有利息约定,原告谢德梅以被告与原告之女协议离婚时已约定2014年7月份归还,因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当事人并非同一主体,该约定在借贷关系中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利息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任杨发归还原告谢德梅借款本金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德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任杨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