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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志美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795号罪犯陈志美,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楚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二十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26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七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67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十月八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志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志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