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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庆章与王建坤、郑州恒利达锆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章,王建坤,郑州恒利达锆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王庆章,男,出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被告王建坤,男,出生于1963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郑州恒利达锆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章诉被告王建坤、郑州恒利达锆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王庆章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