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飞兵与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兵,龙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陈飞兵,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龙海波,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陈飞兵与被告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兵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25元(原告已预交862.5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431.25元,待本裁定送达至双方当事人之后的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焕然审 判 员 梁惠妍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