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