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萍与潘培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萍,潘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329-1号申请执行人牛萍,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潘培琳,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牛萍与潘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牛萍因潘培琳不履行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潘培琳所有的并已办理抵押的位于铜陵市友好家园13栋301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委托进行拍卖。现潘培琳积极筹款并承诺短期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潘培琳所有的并以办理抵押的位于铜陵市友好家园13栋301室房产的本次拍卖。本次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本院将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