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玉春与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春,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5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春,女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鸣,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3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现无能力一次性给付,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05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福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