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礼华与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刘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仕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礼华。上诉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847元减半收取23923.5元,由上诉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蓉审 判 员 廖端明代理审判员 陈立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