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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礼华与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刘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仕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礼华。上诉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847元减半收取23923.5元,由上诉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蓉审 判 员  廖端明代理审判员  陈立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