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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振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李振路,史书爱,许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负责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李振路,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史书爱,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许永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路、史书爱、许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2015)商执字第212号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永强所有的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许永强至今未交出车辆。本院(2015)商执字第212号案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史书爱银行存款381元,经对被执行人李振路、史书爱、许永强进行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振路、史书爱、许永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振路、史书爱、许永强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