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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蒋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558号原告蒋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蒋某已预交),由蒋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