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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穆连昌与菊吉梅、英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连昌,菊吉梅,英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连昌。委托代理人:李悦,系上诉人穆连昌外甥女。委托代理人:邢莉,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菊吉梅。委托代理人:薛章海,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君。上诉人穆连昌因与被上诉人菊吉梅、被上诉人英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穆连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悦、邢莉与被上诉人菊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章海、被上诉人英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菊吉梅、英君向原审法院起诉案由为继承纠纷,事实和理由也是根据遗嘱所诉,原审判决主文亦为继承内容,但案由却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现上诉人穆连昌亦认为是继承纠纷,且案外人白顺珍尔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承争议房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穆连昌。审 判 长  张志坚审 判 员  徐 璎代理审判员  海米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