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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荣与于国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于国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5月06日嘉兴桐乡法院(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12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F×××××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