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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赵某,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贾某,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未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