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赵某,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贾某,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未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