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晨抢劫罪、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晨,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2月17日因抢劫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2000元。2015年1月2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4月12日。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晨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晨在户县电影院前搭乘温某某驾驶的陕A8T0**出租车,将温某某骗至户县玉蝉镇陂头村北一水泥路,朱晨在车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劫温某某200余元,抢得现金后又用温某某的围巾勒住其脖子实施强奸,并对温某某拍裸照威胁。2、2015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朱晨在户县长虹十字搭乘杨某驾驶的陕A8T0**出租车,将杨某骗至户县玉蝉镇陂头村北一水泥路,朱晨在车上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劫杨某260元,抢得现金后又用车内的螺丝刀抵住杨某的身体,威胁对其拍裸照,杨某趁朱晨不备,打开车门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3.检验鉴定报告;4.辩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被害人温某某、杨某陈述;7.被告人朱晨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朱晨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晨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晨一人犯两罪,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晨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朱晨的假释。二、被告人朱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一年二个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保权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