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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邓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在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2月起,被告人邓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门诊部斜对面的“明星书报亭”,将其下载并存放在店内营业电脑中的淫秽视频复制到客户手机,每部淫秽视频收费0.5元,已经牟利约60元。2015年2月8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该营业电脑,并将邓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脑存有《漂亮空姐.3gp》等264部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城(兼)书记员 曾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