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高某。被告孙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次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和原告争吵,甚至还动手打原告。两个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让原告回家借钱,原告一人照顾孩子,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不照顾孩子还经常和原告吵架指责原告,不尽家庭责任,家庭矛盾更加恶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因两个孩子相差四岁,被告一次性承担次子四年的抚养费40000元;原告陪嫁品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生活了八年且生育两个孩子,有感情,为了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被告脾气并不暴躁,夫妻为琐事争吵很正常。被告不承认打原告,确实有两次,原告先动手把被告打急了,才与原告打架。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9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现跟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现跟随原告生活。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于2014年11月份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两子,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应相互珍惜。对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多做自我批评,换位思考,共同维护家庭的幸福、和谐。原告高某主张与被告孙某离婚,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且被告孙某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