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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商初字第71号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银,经理。住所地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丰芹,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负责人袁诚,总经理。住址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丰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为鲁JXXX**车辆(挂车鲁JXXX**)购买车上责任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12日。2013年6月26日司机驾驶鲁JXXX**车辆(挂车鲁JXXX**)到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拉钢材,车辆停在该公司南门,李同斌下车时不慎从车上跌落死亡。李同斌的死亡系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特此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辩称,一、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报险,案发现场公司不清楚,需要提交涉案车辆的驾驶证、车牌号等,用于证实投保车辆与我公司有关。二、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也应提供年检合格的驾驶证、营运证、上岗证及商业险保单。死者李同斌下车时不慎从车上跌落死亡,事发时为2013年6月26日,至今已超一年,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为鲁JXXX**车辆(挂车鲁JXXX**)购买车辆损失险349200元、第三者商业险500000元,车上责任险10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3日0时至2014年4月12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2013年6月26日,鲁JXXX**车辆(挂车鲁JXXX**)到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拉钢材,车上人员李同斌下车时不慎从车上跌落致死。2014年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死者李同斌近亲属各项损失20余万元。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索赔未果,于2015年1月15日诉至本院,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以上事实有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证、法医学尸体鉴定书、死亡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死者李同斌是在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死亡,李同斌属于车上人员,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具备的条件,且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期内。原告已经实际赔付了死者李同斌近亲属各项损失,原告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肥城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副本的同时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秀荣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胡阔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