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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天之衣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昆山市天之衣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967号原告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中路1288号正泰隆国际装备采购中心8号馆8200室,组织机构代码09415928-1。法定代表人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市天之衣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京胡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8491-3。法定代表人朱友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天之衣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莺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4年向被告供应五金配件,货款共计14470元,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需支付140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开具两张支票,但未能兑现。原告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协议、催款函、转账支票;2、2014年4月送货单、发票签收单;3、2014年6月送货单、发票签收单。4、2014年7月送货单、对账单。以上证据皆用以证明诉称事实。被告昆山市天之衣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答辩。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了证据1-4的原件,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及苏州汇普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普利公司)均与被告在2014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及汇普利公司分别向被告供应五金配件等。2015年1月7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及汇普利公司货款共计14470元,经协商,约定被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转账支票支付14000元即付清,并约定货款一起汇至原告公司账户。2015年4月2日,被告开具了两张总金额14000元的转账支票,支票未兑付。原告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提交关于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汇普利公司情况说明,就被告确认的欠款14000元,汇普利公司同意原告以“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及汇普利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及汇普利公司货款14000元未付,约定将欠款全部支付至原告名下,汇普利公司同意原告以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名义主张该款,事实清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市天之衣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赫比工具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云翔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