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某、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肖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无业。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无业。2001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1月8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18日,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吉州区石阳路22号其经营的门面内设置可供10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2组(20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2组(16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扑克王机”1组(8台)、“飞龙传说”6台、“水浒传”7台、“动物乐园”8台、“老虎机”3台,共计68台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邀被告人肖某甲负责管理店内工作人员及发放工资等日常工作,招聘工作人员汤某、张某、钟某、曾某甲等人在该店内为前来赌博的人员进行“上分”等服务。3月18日晚,公安人员在江某经营的店内当场抓获赌博人员21人、为赌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4人以及被告人肖某甲,扣缴上述赌博机。经吉安市公安局依法检验:上述“捕鱼机”、“扑克王机”、“飞龙传说”、“水浒传”、“动物乐园”、“老虎机”均具有赌博功能。3月24日,被告人江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张某、钟某、曾某甲、曾某乙、谢某、肖某乙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归案情况说明,本院(2001)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吉中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68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肖某甲明知被告人江某开设赌场,而接受其邀请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有犯罪前科,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故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富琰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