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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波与林新、林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波,林新,林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肖波,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新,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爱美(又名林依月),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波与被告林新、林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