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波与林新、林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波,林新,林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肖波,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新,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爱美(又名林依月),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波与被告林新、林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