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侯文学与刘云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783-1号原告侯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居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某位于孝义市兑镇镇圪卓头村银葫洗煤厂价值140万元的洗煤设备。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某位于孝义市兑镇镇圪卓头村银葫洗煤厂价值140万元的洗煤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