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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凤英与高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英,高惠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何凤英,女,1963年1月3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惠欣,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何凤英与被告高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怀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凤英与被告高惠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凤英诉称,2005年11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3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出具借条。后原告欲向被告索要借款,却发现被告已失去联系。现多方打听,终于得知被告住所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000元,支付利息8018元(按年利率6.55%支付自2005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共计2101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惠欣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不认识原告,原告的姐夫是我当初的同事。10年前我喜��赌博,借钱是为了赌博。因为赌博我丢掉了炼油厂的工作,外面欠了很多钱。我认可欠原告的钱,我愿意还钱,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利息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何凤英现金壹万元叁仟元正(13000元),借款人高惠欣,2005.11.27”。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相关陈述佐证,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故本案借款为不定期无息借贷,但被告应自原告诉讼主张权利时即2015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5.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惠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凤英偿还借款13000元,并按年利率5.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高惠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