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文林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于文林,男,1962年6月19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于文林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起诉人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处北关区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现起诉人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其申请及调查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于文林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监察职责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于文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江涛审判员 郭红霞审判员 户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