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温立君与刘宝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立君,刘宝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立君,女,汉族,农民,1970年7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善,男,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上诉人温立君与被上诉人刘宝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温立君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被上诉人刘宝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温立君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邮件并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9元退还给上诉人温立君。(已减半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