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呼某云诉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云,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呼某云,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姚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云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云负担。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