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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93李院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院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93号罪犯李院红,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芙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李院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0日经��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院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院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95.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院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如下:对罪犯李院红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