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倪卫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倪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90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倪卫明。2015年3月9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3年5月占用淮阴区丁集镇农庄村4组15333平方米土地建鑫润物流园,其中一般耕地21.93亩,基本农田0.97亩,建筑面积1527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276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311801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12年8月,被申请人与农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农庄村委会将本村4组23亩土地使用流转给被申请人建设物流企业,土地补偿费40000元/亩。同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占用上述土地建鑫润物流园项目。本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农庄村委会及转让土地的农户与被申请人应属共同违法行为人,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 文 斌审判员 孙亚峰审判员徐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陆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