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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守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守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守广。辩护人梅岭,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守广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革、熊树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守广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12”地震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对该镇芒城村7、8、9组进行了拆迁腾地,用于修建板房。2009年5、6月份,被告人高守广虚增自己家里栽种的楠木树400株,骗取拆迁腾地补偿款16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守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守广供述和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守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高守广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和动机,也无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行为。经审查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将骗取的拆迁腾地补偿款160000元退还国家,并积极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高守广的供述,证人证言,高守广家板房用地项目拆迁资料,高守广家S106线项目拆迁相关资料,高守广家S106线扩宽项目拆迁资料,高守广芒城馨居项目拆迁资料,芒城村7组资料,被告人高守广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守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增自己家里栽种的楠木树400株的方式,骗取拆迁腾地补偿款16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守广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高守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并交纳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高守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高守广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金蓉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葛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