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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婷与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王婷。委托代理人刘超(系原告之夫),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教师。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ABC-3层316室。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与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后为984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