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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平度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汇泉路17号东海国际大厦3203室。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后秀,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平度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平度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1.26元,减半收取2210.63元,邮寄费60元,合计2270.63元。由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月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