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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继军与黄于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泉,高继军,黄于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泉,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继军,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饶文洁、黄锦辉,均系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于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林泉因与被上诉人高继军、黄于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4元,由上诉人林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