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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毛某某,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重,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毛某某已预交120元),��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