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和咪与李松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和咪,李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94-1号申请执行人梁和咪。被执行人李松青。申请执行人梁和咪与被执行人李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和咪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另案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松青及其妻吴和月可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共计46000元,因涉及多起执行案,本案申请执行人按债权比例领取分配款5658元。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