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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95-1号原告王某。被告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孟正军审判员  邢雪冰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