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中止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在湛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法持有弹药罪行。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边地村的住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黄某非法持有的气枪子弹1046发。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046发子弹是气枪铅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46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的子弹拍照、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痕)字(2014)1794号弹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黄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被告人黄某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出具的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46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中扣押的气枪铅弹1046发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二、本案中扣押的气枪铅弹1046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兴群审 判 员 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