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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景兰与郭占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兰,郭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兰。被执行人郭占岭。本院执行的张景兰与郭占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元,未执行标的额3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占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张景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