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金良与殷超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金良,殷超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关金良,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通河县。被执行人殷超奇,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关金良申请执行殷超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超奇于2015年5月22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魏观海审+++判++员:袁海峰审+++判++员: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邴云鹏 来自